最近因為貴婦奈奈因為部落格文章被約談,而引起網路上的軒然大波,一堆網友跳出來罵政府,除了感嘆大咖真好,因為自己之前也因為公布醫療資訊,而被檢舉,甚至被廠商告,但是受到注目的程度等於零。可是這些大咖部落客做了完全錯誤的事情,卻堅持不肯認錯,還引的一堆人隨之起舞,直到我終於看到了一個夠冷靜的部落客,雖然我也認為他是一個有頭腦的部落客,但是不敢這樣講,因為馬上罵到一堆人。
我引用他的文章裡面幾句話,覺得很好:貴婦奈奈想什麼我們不會知道,只知道她錯了,卻堅持是政府、法規、媒體的錯。雖然我很不爽常約談我的衛生局,但我仍必須承認,衛生局是無辜的,衛生局是執法機關,台灣有了怪怪的法律,所以他們只好依法行政,通常都是用藥事法中的65條到70條。大家請仔細看好中間的規定。
第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如果你沒有藥商資格就不能做廣告,跟你是醫師,藥師都無關)
第66條: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
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 (法人或團體名稱) 、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 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要事先送審,也就是每個網頁都要送審)
第69條: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這一條最厲害,不是藥就不能說療效,通常都是用這條處罰)
文中又說:罰款無法讓這些知名部落客認識台灣的法律規範,也 無法讓具有社會責任的部落客,尊重自己的言論造成的效應,這讓人相當憂慮。我想只有在獲取利益大於被罰款的時候,這句話才成立,實際上如果政府機關真的用力罰款,他們除了嘴砲,就不會再繼續寫了。
這句話更棒:一個已經失衡的知名部落客,顯露台灣部落格文化的什麼樣的病癥?
每次看到那些沈淪的部落客越來越多,讓我真是傷心,他們曾是在我心目中佔據了某個位置,有人曾是我努力的目標,有人在我陷入低潮時候,撫慰了我的心靈,但是當我發現背後的真相時,我只覺得噁心!
為這句話鼓掌:用人格作保的產品是神蹟,不該是人用的。
我終於懂了呀,為何藝人的代言總比醫師有效,為何專業醫療人員講的話,比不上那些門外漢,因為民眾想要當神呀!
我為這位部落客鼓掌,他除了有頭腦以外,還有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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