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90260337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醫療法(以下稱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以下稱網路資訊),指醫療機構透過網際網路,
提供之該機構醫療相關資訊。前項資訊之內容,除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外,
得包括有關該醫療機構之一般資料及人員、設施、服務內容、預約服務、查詢或
聯絡方式、醫療或健康知識等資訊。 第 3 條 醫療機構提供網路資訊,應將其網域名稱或網址及網頁內主要可供點閱之項目,
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前項網路資訊內容,
除其他醫事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登載其他業者或非同一醫療體系之醫療機構資訊
。第一項備查之方式,得以電子郵件為之。
第 4 條 前條網路資訊之首頁,應以明顯文字,聲明禁止任何網際網路服務業者
轉錄其網路資訊之內容供人點閱。
但以網路搜尋或超連結方式,進入醫療機構之網址(域)直接點閱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醫療機構除第三條所定之網址(域)外,不得以其他網路工具提供網路資訊。
但依病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寄送第二條所定可登載範圍之資訊,
且非以招徠醫療業務為意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網路資訊內容,應由醫療機構負責其正確性,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無法積極證明其為真實之內容。
第 7 條 網路資訊所載之醫療或健康知識,應標示製作或更新日期,並加註內容來源或主要科學文獻依據。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這個辦法告訴我們幾件事:
第一:以後醫療機構最好不要用自己的名義做網站。
第二:將來部落客的試用文和置入行銷文會變成官方指定作法。
第三:電子報又重新流行。
第四:以後不會看到一些耍白痴的診所院長,除了不斷的在噗浪上跟網友說早安,什麼也不會。
第五:八月以後,可以用力檢舉賺獎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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