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比較賤系列二

愛上次寫過一篇關於乙醯胺酚的文章,接獲很多人來信指正,真是非常開心,大家有認真看我的文章,所以重新寫一篇文章來更正。

首先先把FDA的原文連結弄出來,標題是Acetaminophen Prescription Products Limited to 325 mg Per Dosage Unit: Drug Safety Communication。大意是說如果處方藥中含有Acetaminophen,劑量必須低於325mg,但是指示用藥卻沒有這樣的限制。

台灣的新聞連結比較一下,台灣的新聞就有點荒腔走板了,文中說要求將乙醯胺酚成分的最大單位劑量降低為每日325mg,不知道是翻譯錯誤還是打字錯誤,應該是每顆的最大單位劑量降低為每日325mg,而FDA規定的劑量仍然是每日4g,也就是八顆500mg。

這裡有些疑點,據我所知,同一種成分,往往高劑量是處方藥,低劑量可以申請為指示用藥,例如前一陣子最紅的羅氏鮮,成分為orlistat 120mg,是歸類為處方藥,但是一半劑量的康孅伴,成分是orlistat 60mg,歸類為指示用藥,處方藥是必須有醫師處方才可以買到的,所以劑量會容許比較高。

那為何在這裡處方藥的劑量acetaminophen要低於325mg,而指示用藥不用管?

台灣的新聞中,有這樣一段: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科長戴雪詠表示,國內核准的乙醯胺酚與鴉片類成分複方藥品中,目前有42張許可證,其最大單位劑量皆在325mg內,且藥品仿單「警語」也標示「乙醯胺酚可能造成肝傷害」,或「偶有過敏反應」、「在長期服用大劑量會起肝毒性」等副作用說明。

我隨便找了一下,衛署藥輸字第018901號,請大家上這裡查詢。此藥為處方用藥,acetaminophen的劑量也超過325mg。

台灣人命真的比較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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