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

最近政府有開始對合法和守規則的中小企業管制越來越多,相對於富味鄉免罰4.6億元,勸中小企業如果要做保健食品最好滾遠一點。因為規定越來越嚴,罰則越來越高,接下來就是我們很常用的牛樟芝又有新規定。
公告事項:

一、食品使用牛樟芝為原料時,食品業者應具備該原料之詳細加工或製造過程、規格及90天餵食毒性試驗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上

市前送衛生福利部備查。

二、牛樟芝食品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於產品外包裝以中文加註「嬰幼兒、孕婦、哺餵母乳者,如欲食用本產品,請洽詢醫師或醫療專業人員」之警語字樣。

(二)於產品外包裝明確標示原料使用部位為子實體或菌絲體及其培養方式。

三、實施日期:前述第一點及第二點之規定分別自公告次日一年及一年六個月後施行。

也就是加註警語已經開始了,製造日期如果在105年7月1號以後,請一定要加警語喲

 

延伸閱讀:公告訂定「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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