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1092號
主旨: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三條
簡單來說,就是以後產品都要保險,最低金額1000萬元,然後不一定要標示,但是如果標示的話。
如業者自願於產品包裝標示投保金額,應一併加註「投保金額不等同理賠金額」 等字樣,以免造成消費者誤解,
致力於傳播正確醫學觀念,以期突破媒體的壟斷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1092號
主旨: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三條
簡單來說,就是以後產品都要保險,最低金額1000萬元,然後不一定要標示,但是如果標示的話。
如業者自願於產品包裝標示投保金額,應一併加註「投保金額不等同理賠金額」 等字樣,以免造成消費者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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