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裝食品標示新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
(一)新增規範對象: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食品販賣業者
(二)標示品項: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黑豆、黃豆、蕎麥、薏苡(仁)、藜麥、芝麻(胡麻)、小米、大蒜、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牛等20項農畜禽產品。
(三)標示事項:原產地(國)。
(四)標示方式: 卡片、標記(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方式,擇一為之。
(五)另食品販賣業者販售以牛肉、牛可食部位、豬肉或豬可食部位為原料之散裝食品,應以其屠宰地 (國)標示其原料之原產地(國)。
(六)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未依規定標示者處3-300萬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400萬罰鍰,請預先完成標示,自110年1月1日起將加強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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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署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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