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3321號
主旨:訂定「食品原料『番瀉』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 使用食品原料「番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本品之使用部位為新鮮或直接乾燥之葉及莢,不得經萃取等其他加工處理。
(二) 本品僅限用於茶包,供沖泡飲用。1
(三) 本品所含番瀉苷(sennosides)之每日使用量不得達十二毫克。
(四) 產品應於外包裝另為以下標示:
- 番瀉苷含量。
- 「本品可能導致腹瀉」、「於晚上食用一次,一星期不得食用高於三次,欲連續食用超過一星期須先諮詢醫師意見」及「有慢性腹瀉、腸阻塞、腸狹窄、乏力、炎症性結腸疾病(如克隆氏症、潰瘍性結腸炎)、闌尾炎、不明原因腹痛伴隨水及電解質缺乏、嚴重脫水或是慢性便祕者,以及孕婦、授乳婦女及未滿十歲兒童不宜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之警語。
二、實施日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以製造日期為準)實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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