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芍

在四物湯中,除了當歸川芎,還有白芍,今天我們就來寫一下白芍。白芍也稱芍藥。

生白芍以養血斂陰平肝為主。酒白芍降低生品酸寒之性,善和中緩急止痛,養血調經。炒白芍藥性緩和,善養血斂陰,溫中止瀉,止痛。醋白芍則引藥入肝增強收斂作用,善斂血止血,疏肝解鬱。

味甘、酸,性微寒,有養血的作用,可以治療面色萎黃、面部色斑、皮膚無光澤。禁忌:產後忌用。歸經:入肝脾血分,為手足太陰行經藥(肺脾)。

據說白芍的發現還有一段神奇的故事,神醫華佗在家裡後院開了一塊藥園、搞起家庭小工廠,自製自銷。有一次,一位外地人送給華佗一棵芍藥,。華佗嘗了這棵芍藥的葉、莖、花之後,覺得平平常常,似乎沒有什麼藥性,就隨手種在屋前。

一天深夜,華佗正在燈下看書,突然聽到有女子哭聲。華佗頗感納悶,推門走出去,卻不見人影,只見那棵芍藥。華佗心裏一動:難道它就是剛才哭的那個女子?他看了看芍藥花,搖了搖頭,自言自語地說:“你自己全身上下無奇特之處,怎能讓你入藥?”轉身又回屋看書去了。

誰知剛剛坐下,又聽見那女子的啼哭聲,出去看時,還是那棵芍藥。華佗覺得奇怪,喊醒熟睡的妻子,將剛才發生的事給她描述了一遍。妻子望著窗外的花木藥草 說:“這裏的一草一木,到你手裏都成了良藥,被你用來救活了無數病人的生命,獨這株芍藥被冷落一旁,它自然感到委屈了。”華佗聽罷笑道:“我嘗盡了百草, 藥性無不辨得一清二楚,該用什麼就用什麼,沒有錯過分毫。對這芍藥,我也多次嘗過了它的葉、莖、花,確實不能入藥,怎麼說是委屈了它呢?”

事隔幾日,華夫人血崩腹痛,用藥無效。她瞞著丈夫,挖起芍藥根煎水喝了。不過半日,腹痛漸止。她把此事告訴了丈夫,華佗才知道他確實委屈了芍藥。

後來,華佗對芍藥做了細緻的試驗,發現它不但可以止血、活血,而且有鎮痛、滋補、調經的效果。

 

下一篇蜂膠

你也許會喜歡以下文章

蜂膠

蜂膠和蜂王乳都是跟蜜蜂有關的寶貝,但是蜂膠是由有經驗的工蜂,以口器咬破植物新生嫩芽及樹皮,採集植物分泌用來修補受損組織的樹脂,混合花粉及精油,帶回蜂巢放入口中咀嚼後塗抹於蜂巢壁上,和蜂王乳是由蜂后所產生的不同。常有人將蜂王乳和蜂膠相比,實際上兩者雖然對身體都有某種程度的好處,但是優劣相差甚遠。

蜂膠的組成包括樹脂樹膠(50%)、蜂蠟(25~35%)、植物精油(10%)、花粉(5%)、5種維生素(B1,B2,B6,C,E),多種豐富的微量元素。而在這麼多蜂膠的天然成份中,效用特殊的是黃酮素類、有機酸及雙帖類。一般所知黃酮素類是用來評估蜂膠好壞的標準,其實這完全是錯誤的觀念,如果購買相關產品時,只有標示類黃酮含量時,民眾切勿被數字欺騙。

蜂膠裡面並不是只有類黃酮對身體有益,還有許多不知道的成份產生效果,所以並不能用類黃酮的含量來衡量。而標示類黃酮含量更是奇怪的標示法,蜂膠裡面的類黃酮有45種以上,目前的檢驗技術只能驗出所有的類黃酮含量,並無法確知哪一種類黃酮的含量,當然更無法得知哪一種類黃酮效果較好,至於類黃酮有效也只是推估的結果,目前並沒有單純只用純蜂膠類黃酮來做實驗的醫學報告。所以比較蜂膠產品類黃酮含量毫無意義。

蜂膠的製劑有溶液和膠囊兩種,萃取方式也有水萃取和酒精萃取兩種,酒精萃取的效果較好,但是因為許多人對酒精過敏,所以也有廠商使用水萃取。至於膠囊的產品並不能避免酒精過敏的問題,反而有些廠商趁此混入更多的雜質,並不是非常好的劑型。

蜂膠過敏的例子可以看這裡。事實上在很多的健康食品中,我反對購買的產品中,蜂膠排首位,雖然常有網路資料說可以如何如何,但畢竟沒有大規模實驗,一旦過敏,還有可能致死,何苦來哉,況且這產品更不便宜,民眾沒有購買的必要。

 

下一篇繼續教育辦法

你也許會喜歡以下文章

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行政院衛生署令  2009年12月31日(補登)衛署藥字第0980302525號
訂定「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附「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署  長 楊志良
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一 條本辦法依藥師法(以下稱本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藥師申請執業登記,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藥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五、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六、執業所在地藥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七、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經審查通過,由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發給執業執照(以下稱執照)。
第 三 條藥師辦理執照更新,應於執照效期屆至日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原領執業執照。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最近六年內接受繼續教育達一百五十點之證明文件。
第 四 條本辦法施行日前領有執照,且其後連續執業或雖因執業異動致中斷執業未達一個月者,以本辦法施行日為每六年應辦理執照更新之起算日。
前項因執業異動致中斷執業一個月以上者,以再行執業日為每六年應辦理執照更新之起算日。
執照之效期自前二項起算日起六年,地方主管機關應載明於執照上。
第 五 條首次申請執業之藥師,其藥師考試及格未逾五年者,得免檢具繼續教育證明文件;逾五年者,應檢具申請日前一年內接受繼續教育二十五點以上之證明文件。
藥師因執業異動,致中斷執業一個月以上者,於再行執業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六 條藥師執照因滅失或損壞申請補發、換發,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
一、申請書。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切結書或已損壞之原執照。
前項補發、換發之執照,其效期與原發執照同。
第 七 條藥師於執照效期內,因辦理異動登記致換領執照時,其效期與原執照同。
第 八 條得採認為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藥師執業應接受之繼續教育,其課程內容如下:
一、衛生及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
二、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優良藥事執業及藥品、藥歷管理。
三、藥事倫理、性別議題與人文社會學及感染控制有關課程。
四、特定人口群之調劑與用藥諮詢。
五、用藥安全防護、監測、管理及藥害救濟。
六、藥品調劑與用藥諮詢。
七、病人用藥教育。
八、藥物資訊與資訊科技應用。
九、中藥、化粧品、健康食品、特殊營養食品有關課程。
十、藥物研發、製造及藥物經濟有關課程。
十一、其他與醫療藥事保健有關課程。
第 九 條各機關(構)、團體辦理繼續教育(以下稱辦理機構),應檢具課程名稱、時數、內容摘要、講師學經歷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認定。
辦理機構應於辦理繼續教育後七日內,檢具學員名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並發給積點證明文件。
前二項審查認定及登錄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 十 條繼續教育以積點計,其規定如下:
一、面授、實習課程,每小時以一點計;授課人員,每小時以五點計。
二、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具審稿機制之年會、學術研討會或國際學術研討會,每小時以二點計;發表口頭論文第一作者每篇以三點計、壁報論文第一作者、其他作者每篇分別以三點、一點計;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人員,每次以十點計。
三、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具審稿機制之學術研討會,每小時以一點計;發表論文、壁報之第一作者、其他作者每篇分別以二點、一點計;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人員,每次以三點計。
四、參加經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或醫藥院校特別演講、教學醫院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每小時以一點計;報告或演講人員,每次以三點計。
五、參加網路繼續教育者,每次(小時)以一點計。
六、參加藥事、藥學相關雜誌通訊課程者,每次(小時)以二點計。
七、在國內外藥事、藥學具審稿機制之相關雜誌發表有關藥事、藥學原著論文者,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每篇以十六點計,第二作者、其他作者每篇分別以六點、二點計;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積點數減半。
八、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專業相關課程者,每學分以五點計。
九、衛生教育推廣講授者,每次以一點計。
十、在國外執業或開業者,每年以三十點計。
十一、至國內外藥事、藥學專業研究機構短期進修者(累計一週內),每日以二點計;長期進修者(累計一週以上),每週以五點計。
於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前項有關在國外開業或執業以外之繼續教育,其積點一點得以二點計;於偏遠地區執業者,其積點一點得以一點五點計。
第 十一  條繼續教育之積點屬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面授、實習課程者,不得低於繼續教育總積點數百分之六十,屬其他各款者,任一單項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010-01-05-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016-002),也就是說民國今年一月開始,就算不執業的人也要乖乖繼續教育了,為何又要圖利這些辦繼續教育的人呢?政府真是生雞蛋無,放雞屎有!

 

下一篇當歸

你也許會喜歡以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