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用的健食字號

常常會有人來問某某產品是不是有衛生署合格字號,似乎有了衛生署字號就萬無一失了,事實上真的是這樣嗎??

先來看一篇新聞吧,GMP藥廠製毒,仔細看新聞中有一段”諷刺的是,衛生署藥檢局人員曾在四月下旬前往新東藥廠稽查,但卻沒有任何發現。”大家看到了嗎.衛生署去查廠也不能發現裡面在做毒品耶,如果用作過毒品的器具沒有清潔乾淨來製作藥品,即使上面有衛署藥字號,難道就會萬無一失嗎?? 目前衛生署的字號可以分為藥字號,也就是處方用藥和指示用藥,處方用藥理論上要持有醫師處方才能購買,而指示用藥在藥局就可以直接買到不需要處方,而成藥又可以分甲類和乙類成藥,乙類成藥也可以在超商購買到。

近幾年新增的健食字號,是因應台灣充斥的健康食品,有著品質良莠不齊的問題,所以衛生署就規定了一些事項來規範健康食品,規定健康食品必須經過某些人體實驗才可以宣稱療效,看起來是非常合理,但是仔細看來,這根本是外行人的想法,我這樣說好了,美國的蘋果和日本的蘋果難道都必須經過複雜的實驗才能證明兩個都是頻果?而美國東部的蘋果和西部的蘋果也有所不同嗎?衛生署規定同樣的成份每一家都必須去做實驗,也就是說甲廠商今天生產了紅麴,做了實驗,可以說紅麴有某某功用,為何乙廠商的紅麴也得去做實驗,丙廠商的紅麴也得做實驗,真是搞不懂這些人在想什麼?顯而易見的應該送請監察院看看是否有圖利廠商之嫌,民眾為了要買有看起來有保障的商品,就以為有字號可以有保障,但是廠商為了得到字號付出比較高的成本也只能轉嫁到消費者頭上,然後我們的衛生署卻連GMP工廠製毒都不能發現,請問我們還能相信健字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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